夫妻婚前共同出資購房,離婚後該如何分割房產?
居高不下的房價讓房子在一個普通家庭資產中所佔比重越來越重。在離婚時尤為凸顯,房產的歸屬、分割比例等都是雙方當事人爭持不下的焦點。下面,我們就針對婚前共同出資購房,離婚時如何分割的情況進行一下法律剖析與解答。
一,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
夫妻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並於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一般情況下,認定房產歸屬時的直觀依據就是房產證上所登記的名字。
但這並不是認定房產歸屬的唯一證據。如果未登記方能夠提供如下證據,房產也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
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
二,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
夫妻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並且房屋產權也登記在了雙方名下,這種情況,在離婚時依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訴訟中,根據婚姻存續時間、出資比例、還貸情況大致有如下三種處理方式:
若婚姻存續時間以及共同生活時間長,且雙方出資均等,則一般採用均等分割的標準。
若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相對較長,但購房時一方出資較大。則需先從分割房產時房屋的市值中扣除雙方婚前出資的部分,剩餘財產再進行均等分割。
若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相對較短,則會按照購房時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三,離婚時,未取得房產證
因某些原因,導致夫妻雙方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至離婚時還未能取得房產證的情況,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即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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