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房該不該交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並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此後,由於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並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後一直處於閒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於閒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並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後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採納。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審理法官認為:“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根據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於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在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物業管理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費用,並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衞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已經實施的《民法典》第944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本文摘自“法律一講堂”微信公眾號,轉載自“廣西高院”微信公眾號
-
《民法典》關於夫妻離婚部分新規解讀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不僅僅是將散亂的民商事法律法規彙編成典,並且在適用社會快速發展前提下,對大部分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重訂,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是一項偉大的修法行為,體現了我國較高的立法水平。鑑於《民法典》體系較為龐大及筆者水平有限,僅就該...
-
房地產律師——債務人將房屋無償過户給親屬,債權人如何訴訟
原告訴稱周某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撤銷張某斌與張某峯於2020年4月2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撤銷房屋登記。事實及理由:2018年張某斌及吳某強、柳某涵分別共同向周某莉借款162萬元及60萬元。借款到期後沒有按約定償還,周某莉訴至人民法院,在訴訟中...
-
房產合同律師——債務人將名下房屋贈與子女,債權人起訴撤銷案例
原告訴稱周某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撤銷吳某霖與吳某傑對雲南省一、二號房屋的轉讓行為,恢復登記至吳某霖名下。事實與理由:2016年被告吳某霖向周某蘭借款200萬元,到期還款日為2018年,到期本金為3675400元,利息為1372695元。因吳某霖不履行還款責任,周某蘭遂...
-
獨生子女如何繼承父母的遺產?
第一批響應獨生子女政策的父母正漸漸老去。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問題,也漸漸浮現於水面,由於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與法律規定的不協調,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存在幾方面困難:1、首先,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未成年獨生子女由於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獨立行使權利和提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