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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強拆房屋,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在徵收拆遷辦案的實務中,常常會遇到被徵收人與徵收方無法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被徵收人的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的情形。作為專業律師,在遇到違法強拆,通常會建議當事人提起確認強拆違法的行政訴訟,以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其實,除了提起確認強拆違法之訴外,如果徵收方存在暴力強制拆除房屋的情形,可能還會涉嫌多項罪名,此時,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刑事立案

暴力強拆房屋,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下面我們結合最高院的幾個案例為大家説明

 

1、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的,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遇到暴力拆除的行為,被徵收人有權利向公安機關申請刑事立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82號《行政裁定書》裁判要旨亦載明:“徵收強拆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職權或職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民事主體並無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民事主體自行違法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公安機關履行相應職責。”


2、暴力拆除房屋經常會涉嫌以下罪名

 

在房屋被強制拆除的過程中,如徵收方有以下行為,儘早報警:

 

(1)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2)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3)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4)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除了這些實務中可能涉嫌的常見罪名之外,暴力強拆行為還可能會涉嫌故意殺人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許多被徵收人遇到不法侵害時,出於對政府、公安機關的畏懼心理,不敢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或者基於徵收方的恐嚇、嚇唬產生“報警也沒有用,公安也不會立案,法院也不會公正審判”的心理,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其實,在法制環境日益改善的今天,這些違法犯罪的行為最終都難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果遇到暴力拆除的行為不知道該如何應對時,可以儘早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