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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方只提供一種補償方式合理嗎?

無論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還是在徵收農村集體土地中,徵收方都應該提供多種不同的補償方式,被徵收人可以結合切身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補償方式。

徵收方只提供一種補償方式合理嗎?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徵收方提供給被徵收人的補償方式一般有“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這兩種。而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遷建安置”。

無論是房屋徵收還是土地徵收,上述這幾種補償方式都是應該由徵收方主動提供給被徵收人的。被徵收人可以在這幾種補償方式中自由選擇。

但是在實踐過程中,極少數地方徵收人員卻出於各種原因,只提供給被徵收人一種或不同的補償方式之間價值差距巨大,讓被徵收人只能被動選擇某一種補償方式。此外還有某些地方徵收人員會私自決定被徵收人的補償方式。這種情況雖然極為少見,但並非不可能。

曾經有這樣一位當事人諮詢昌運拆遷律師説:“律師,我家裏拆遷,徵收方給予的補償是一平米1500塊,且只提供貨幣補償,但我覺得補償有點低且我們想要安置房,於是就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結果幾天後我們就收到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該怎麼辦?”。

針對上述這種情況,我們來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首先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第21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其次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條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農村土地徵收還是城市房屋徵收,被徵收人都有權力選擇其中的任何一種補償方式,徵收方是沒有權利單方面決定的。因此如果遇到只給一種補償方式或直接下發徵收補償決定的情況時,被徵收人可以先與他們進行溝通協商,如果協商不定,可以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提起法律程序依法進行維權。

補償協議與補償決定的區別是什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一般情況下都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而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它具備了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否作出以及如何作出最終取決於徵收方單方面的決定,換句話説徵收補償決定是徵收方單方面決定並下發的。

而徵收補償協議則是由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共同協商,且需要被徵收人同意並簽字再能合法生效。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就補償談判的問題往往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中,在這一過程中,被徵收人也通常會因徵收方給予的補償款而隨之改變自己的真實想法。在談判中,被徵收人可以行使自己的選擇權,選擇更為合適的補償方式。

通常情況下,被徵收人行使選擇權的時間是在補償決定作出前行使,這種模式下,徵收人在作出決定前通過正式告知的方式,賦予被徵收人在一定期限內選擇權,由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或產權置換方式,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選擇權,然後,據此將被徵收人的選擇的結果納入徵收協議中。

標籤:徵收 方只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