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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就醫者拒絕申請鑑定問題

在醫療美容糾紛案件中,美容就醫者需就“醫療美容機構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或違反醫療服務合同、醫療法律法規、診療常規等,且該過錯行為或違反醫療服務合同、醫療法律法規、診療常規之處與其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一般而言,美容就醫者的舉證主要通過申請或配合進行司法鑑定方式完成,如因美容就醫者拒絕申請或不配合鑑定,將導致相關事實無法查清,美容就醫者需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因此,建議美容就醫者涉訴維權過程中,積極舉證,完成應承擔的證明責任。

美容就醫者拒絕申請鑑定問題

以案釋法:原告劉某因“自覺形態不佳;雙側上瞼皮膚鬆弛明顯、內眥贅皮;自覺近8年來面型欠佳,影響美觀”,先後三次到被告某醫療美容醫院(以下簡稱被告)就醫,行“顳部注射物取出、蘋果肌注射物取出術”、“上瞼皮膚鬆弛矯正術和內眥贅皮矯正術”以及“自體脂肪填充雙側顳部、面頰部、顴部、額部、鼻脣溝”手術。劉某主張被告存在“欺騙其臉上有注射物;右眼上眼瞼的眼皮剪多了;脂肪注射失敗;利用封建迷信恐嚇;欺騙其韓某某醫生的醫療技術很好,很多明星都找韓醫生做手術;擅自將協商內容發到微信羣裏”等違約行為,並給其造成了“大腿提取脂肪的部位疼痛、不平;全面部凹陷的地方沒有注射上脂肪,沒有達到整個面部很飽滿、年輕二十歲的效果,全臉腫脹,所實施的全麻手術造成其頭暈、抑鬱”的損害後果,要求被告退還醫療費、支付三倍賠償款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中,經法院釋明,劉某拒絕就“損害後果、被告某醫療美容醫院的醫療行為有無違反醫療服務合同或違反醫療法律法規、診療常規之處以及與其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進行鑑定,且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法院最終判決由原告劉某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駁回原告劉某的相關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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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美容 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