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要不回錢的借條
借貸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僅有借條並不能證明借貸關係一定成立,所以在只有借條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情形下,法院未必會支持你的還款訴求,我在2018年代理的一起民間借貸案,正是通過訴訟證據規則的恰當運用,實現了勝訴的目的。
2018年7月家在鄭州的劉先生收到A縣法院的開庭傳票,A縣的張某要求其歸還二年前借給他的一筆13萬元的借款,我在接受劉先生的委託後,第一時間到法院調取了對方的相關證據,劉先生出具的一張13萬元借條。通過向劉先生了解,該借貸關係並不存在,2007年,劉某通過中間人王某介紹,受張某之託為其辦理孩子上大學手續,劉某在收取張某三萬元后,通過違規操作,使張某的女兒小B在高考分數不夠的情況下,順利進入某醫學院學習,但五年後小B在畢業時被告知其學籍有問題,沒有她的大學畢業證書,五年學白上了,耗費金錢不説五年時間難以彌補,張某氣不過,多次找劉某要求退錢並賠償,劉某雖然將收取的三萬元錢退還,但無力賠償,在被逼無耐的情況下,向其出具了這張借條,但並沒有真實的借貸關係。
在一審中,我向原告詢問該筆款項的交付方式,張某回答説是提着13萬元現金到鄭州交付給被告的,至於現金的來源其聲稱:自己雖系銀行工作人員,但平時經商家中常有鉅款留存,所以是直接從家中的現金支付的。我們認為該辯解並不成立:13萬元系一筆鉅款,即使原告訴稱的家中富裕有錢,也不可能把現金常存在家中,這種説法顯然有悖常理,無法令人信服。如果該借貸實際發生了,交付方式在2016年無外乎三種:1、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原告就應該提供銀行轉帳記錄;2、現金給付,原告應該提供從現金來源憑證(一般應該為銀行取款明細);3、微信、支付寶轉帳,應該有微信或支付寶轉帳記錄。因原告不能提供這些證據佐證其訴請,我們認為雙方借貸關係並沒有真實發生,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請。但不想A縣法院評審該案件的法官在一些因素的影響下,最終未支持我們的抗辯,判決劉先生還錢。我們迅速提起了二審,在二審中我們在堅持原抗辯理由的同時,又補充了六份劉某為張某女兒辦理假大學生入學手續的證據,最終二審依法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請。
該案的審理一波三折,案情跌宕起伏,被告劉某最終贏得了訴訟,其經驗有三:1、紮實的證據;2、有法律依據的抗辯;3、委託人對律師的信任。特別是第3點一般人往往難以做到,一審敗訴後往往會馬上想到換律師,但本案的劉先生堅信李律師的法學素養和訴訟技能,堅持二審並且不換律師,這份堅定使他最終贏得了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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