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經典案例!律師建議重婚立案為基礎,為女方爭取到全部財產
王某與劉某辦理結婚登記多年,婚後育有二女。雙方婚後感情和睦,雖生活中偶有吵架,但也是夫妻正常拌嘴。二人工作繁忙,王某的婆婆與王某共同生活幫忙照料兩個女兒,王某與婆婆相處和睦,沒有大的分歧吵鬧。多年來王某一家感情基礎深厚,家庭生活幸福美滿。但不久出現了第三者打破了這片寧靜。
王某聽到同事説見到自己的丈夫劉某陪着足月孕婦去了醫院婦產科入院待產,期間互稱夫妻,登記時也以夫妻名義登記。始知劉某在外以夫妻名義與她人共同生活,於是,自訴人輾轉找到第三者的住址,在其住宅見到她與劉某的婚紗照。期間,劉某以感情基礎薄弱、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至郾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與自訴人離婚,因雙方條件未談攏,王某並未同意離婚,法院也沒有準予離婚。
后王某至律所諮詢,經過對案情的分析,建議王某立重婚案件,將重婚自訴作為其離婚的工具,這會是很好的一個突破口,王某接受了我們的意見,在專業的指導下蒐集證據,至法院提起重婚自訴案件,請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之規定追究劉某及第三者的刑事責任,但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後又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通過與承辦法官溝通,多次做男方工作,男方同意放棄婚後所購買的房產以及其他財產,雙方庭後簽訂了離婚協議,至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當時還沒有30天的冷靜期),離婚案件順利結束。至於重婚案件,法院仍舊沒有受理,但是通過重婚自訴案件,王某爭取到了婚後所購買房產的全部份額,重婚自訴案件成了“離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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