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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委託合同(刑事)

法律事務委託合同(刑事)

法律事務委託合同(刑事)

{子問題開始}法律事務委託合同(刑事)

監製

重慶市司法局

重慶市律師協會

合同編號:( )華升律刑字第 號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或法定代表人):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務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在下列第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辯護人或代理人:

1.刑事偵查 ;

2.審查起訴 ;

3.一審 ;

4.二審 ;

5.再審 ;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與甲方之間系 關係。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得向乙方律師支付任何費用。

4.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説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應在乙方辦理法律事務終止時,如實完整地填寫《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聵意見卡》,並及時交由乙方歸檔。本合同所涉及的《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聵意見卡》的編號為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本刑事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偵查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幫助人時,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並瞭解案件有關情況。符合法定條件的,可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代理其提出申訴和控告。

2.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辯護人時,應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辯護意見,出庭為被告人辯護。

3.在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刑事申訴案件的當事人的代理人時,應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提出法律意見和建,出庭參加訴訟。

4.乙方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調查取證。

5、乙方應依法忠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甲方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內容除外:

(1)甲方或當事人準備或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犯罪事實和信息;

(2)可以公開查閲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3)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必須披露的信息和資料。

7.乙方不得對本刑事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

8.乙方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9.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10.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為人民幣(大寫) 元。

2.差旅費:乙方按照下列第 項方式收取差旅費:

(1)乙方與甲方約定包乾差旅費的,乙方按不超過律師服務費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

(2)乙方預收差旅費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預收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乙方憑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與甲方據實結算。

3.律師服務費、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條中另行註明。

4.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五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事項終止時止,其中:

1.律師在偵工階段擔任法律幫助人的,委託事項於偵查機親偵查終結時止。

2.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幫助人的,委託事項於檢察機關作出起訴可或不起訴決定時止。

3.律師在審判階段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的,委託事項於審判機關作出判決或終結審理的裁定時止。

4.律師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或者刑事申訴案件辯護人、代理人的,委託事項於案外和解、不起訴、撤訴、調解結案、判決、終結審理的裁定、駁回申訴時止。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另行訂立合同。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特別約定:

第八條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通訊地址及聯繫人:

甲方如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採取下列第2項方式處理:

1.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 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閲本合同所有條款並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

甲 方: 乙 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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