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辦理結婚證
結婚證是有效證明男女雙方之間存在合法婚姻關係的法律憑證,一般在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如果雙方都同時滿足了《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條件,自然提供的材料也比較齊全的情況下,那麼就能夠比較順利的領取到結婚證,而從領取到結婚證的那一刻開始,男女之間就屬於合法夫妻了,這個時候即使雙方沒有舉行結婚儀式,他們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也是受到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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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灣人結婚需要哪些條件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申請在大陸結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生活居住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和活生活居住在中國台灣地區的公民,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雙方必須到生活在中國大陸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大陸一方: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2、台灣一方: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告證》或其他旅行證件;
(2)、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
(3)、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户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5)、在大陸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要出具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門停留六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要出具香港婚姻註冊或者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7)、在外國連續停留六個月來大陸的,還要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8)、大陸居民赴台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還應出具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台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雙方中一方或雙方離過婚的,應出具離婚證;
(四)、雙方中一方或雙方喪偶的,應出具死亡證明書。
死亡證明系台灣地區有關部門出具,應當經台灣公證機關公證,如果是外國有關機關出具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現實生活中,可能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身份不同,那麼在實際申請辦理結婚手續的時候,當事人需要提供的身份證件就會不同。至於男女結婚需要提交哪些證件呢?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若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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