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免予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醉駕免予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是否應予刑事追訴,不能僅機械的適用《刑法》分則條款,而需有機結合《刑法》總則、分則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充分考慮行為人的各種情節及犯罪後的態度,進而決定是否對行為人予以追訴。若醉酒駕駛行為人的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立功情形或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醉酒駕駛的,檢察院應依法作出不予起訴決定書。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醉駕不起訴的程序是什麼?
1、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3、宣佈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不起訴的善後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後,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5、報請批准。根據200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的規定(試行)》,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綜上所述,醉駕屬於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處理不像是普通酒駕那麼簡單。經過審查,檢察院認為醉駕的當事人認罪態度很好、情節危害輕微,或者發現充分證據表明不構成醉駕,可以不起訴。對於不起訴的,檢察院要宣佈並送達結果給當事人。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後,檢察院要及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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