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社會危害性包括哪些?
一、醉駕社會危害性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中,酒後駕車所造成的佔了相當的比例,防範酒後駕車已成為世界性的一個研究課題。在日本,駕駛員酒後開車發生的交通事故約佔全年交通事故的3%;因酒後開車肇事而死亡的人數,約佔各種車禍死亡總人數的6%。在美國,曾對車禍中的死亡者作屍檢,發現喪命的駕駛員中,有35%的人在開車前喝過酒。我國也不例外,據統計,2007年全國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中,酒後駕駛達30多萬人次,駕駛員死亡檔案中也有30%與酒後駕車有關。這一組組觸目驚心的數字,為我們敲響了安全警鐘,也凸顯了酒後駕車的危害程度。
酒後駕駛,是指駕駛人飲用含酒精的飲料後,於酒精作用期間(一般為8小時以內)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根據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不同,可分為飲酒後與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兩種行為。2004年5月31日國家質檢總局發佈實施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樣本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人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該規定將喝酒駕車,分為酒後和醉酒兩個檔次進行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明文規定酒後駕車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論處。
二、酒後駕駛難以禁止的原因
不以酒後駕車為恥,反以為榮的大有人在:有的人認為不喝酒不夠朋友,喝的盡興方能表達各自誠意,對勸酒難以拒絕;有的人抱着僥倖心理以身拭法,認為自已車技好,喝點酒甚至比平時開車還順溜,只要開慢點、小心點,不會出事的;有的人有“酒癮”,不喝點全身不舒服。酒後異常興奮,舉止大膽狂妄,總想在女友、他人面前炫耀一下“身手”;有的人認為交警查處酒後駕車有“空”可鑽,沒這麼巧碰到自己倒黴的;有的人認為開的是政府機關的車或是某領導、某明星,一般民警不敢攔車檢查,酒後駕車者也就有恃無恐。
酒後駕車產生的不安全因素
1、降低駕駛人的視線功能。駕駛人在行車中,大多數信息都是靠視覺獲得的,而駕駛人飲酒後,視線模糊,尤其是對色彩感覺功能降低,直接影響了駕駛人對有顏色的信息選擇反應中識別功能,使識別過程的時間延長,失誤增多,對駕駛人反應的及時性、準確性產生不利的影響。
2、降低識別能力。駕駛人飲酒後尚能駕車情況下,反應有兩個不一樣,一是駕駛人會出現遠視,視近為遠,二是視物的立體感上發生誤差,視大為小。所以,許多酒後駕車者發生撞電杆或與前方車追尾相撞,就是這個原因。
3、降低注意力。酒精對腦組織的親和力較強,飲酒後對人的中樞神經起麻醉抑制作用。因此導致駕駛人注意力渙散,反應能力下降,思維遲緩,技術操作的精確度減退,由此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4、降低駕駛人駕駛能力。駕駛人在沒有飲酒的情況下行車,發現前方危險情況,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踏板的動作中間反應時間一般為0.75秒。而當飲酒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達到0.3%時,駕駛能力就有所下降;濃度達到100毫克時,下降35%,達到150毫克時,下降50%。致使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上動作失調,手腳靈敏性降低,不能及時準確處置危險情況,極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我們國家之所以對這種價格,這種行為這麼敏感,還是因為它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性,相對於其他的行為是比較重的,具體的危害性還是帶來非常多起的交通事故,根據相關的調查研究統計,得到的每年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數字是非常令人觸目驚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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