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醉酒駕駛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醉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鑑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鑑定結論。
二、醉酒駕駛後幾年不能考駕駛證
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限制要求。具體有下面的幾種情況。
1、醉駕機動車輛的,由公安部門交管單位管束至酒醒,註銷車輛駕照,追究其刑事處罰;五年內不能再次獲得機動車輛駕照。
2、醉駕運營機動車輛的,由公安部門交管單位管束至酒醒,註銷車輛駕照,追究其刑事處罰;十年內不能再次獲得機動車輛駕照,再次獲得機動車輛駕照後,不可行駛運營機動車輛。
3、飲酒後或是醉駕車輛產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並由公安部門交管單位註銷車輛駕照,終身不能再次獲得機動車輛駕照。
三、醉酒駕車是否可以直接逮捕
對醉駕者不得直接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有關負責人説,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故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採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以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追逃抓捕,不會輕縱犯罪。
“酒後駕駛”包括“飲酒後駕駛”和“醉酒後駕駛”,飲酒與醉酒的判斷標準,請參照《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的標準、檢驗及行政處罰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中,僅規定駕駛人員醉酒駕駛導致交通事故,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除了墊付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外,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墊付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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