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傳喚去檢查院是否可以拒絕?
一、醉駕傳喚去檢查院是否可以拒絕?
醉駕傳喚去檢查院是不可以拒絕,因為既然檢察機關已經進行傳喚的話,就説明這一個行為已經涉嫌到違法犯罪,必須由當事人來配合調查,如果拒絕的話,是可以採取一些強制類型的措施的,畢竟核實案情對於自己也有幫助。醉駕取保候審現被檢察院傳喚,説明公安機關已經將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對本案已經向檢察院提起起訴意見,檢察院傳喚當事人,是要核實案情,下一步程序是:檢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審查起訴,如果有犯罪事實,並且有證據證明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會將案子起訴到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案子到人民法院後,如果被法院判處緩刑,嫌疑人就不會被收監;如果要判實刑,法院會在開庭當天批准逮捕將嫌疑人收監。
二、其他法律條文的規定,
醉駕,定的罪名為危險駕駛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在當代社會傳喚的這樣一種權利是具有強制性的一個色彩的,主要還是為了對一個案件的情況做出一個詳細的瞭解,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判斷是否需要到法院來進行一個起訴,這對於當事人來説也是一件好事,必須要弄清楚其中有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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