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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事故且逃逸

醉駕2.2W
醉駕事故且逃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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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逃逸且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處罰啊?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出台了一個《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意見中明確了: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駕逃逸且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處罰的問題為你解答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