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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有沒辦法撈出來內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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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有沒辦法撈出來內容如何?

醉駕,這個言簡意賅了,就是行為人在醉酒的狀態之下,駕駛自己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這個是嚴重的違法了法律的規定的,並且嚴重的擾亂了社會的治安,是需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的。那麼醉駕有沒辦法撈出來內容如何?

一、 醉駕有沒辦法撈出來

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1、第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於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2、第六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於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3、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4、對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違法違規被收監執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從嚴審批。

二、醉駕屬於刑事犯罪嗎

酒駕不一定入刑,但醉駕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已經入刑,何謂醉駕呢?醉駕的認定需要酒精的含量在血液中的濃度達到了什麼標準?

醉駕就是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簡稱。《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自此,我國將醉駕納入刑事犯罪的範疇。

酒駕認定為刑事犯罪標準

酒駕現象屢見不鮮,酒駕肇事的頻發,是醉駕入刑的大背景。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2004年制定了《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並於2010年進行了修訂,2011年7月1日實施。根據該標準,醉駕狀態的檢驗採取的主要是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酒後駕駛血液酒精含量的臨界值為20毫克/100毫升,醉駕血液酒精含量的臨界值為80毫克/毫升。

據此,酒後駕駛分兩種:

1、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

2、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目前,飲酒駕駛屬於違法行為,醉酒駕駛屬於犯罪行為。

酒駕的處罰:

1、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

2、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駕的處罰:

1、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酒駕入刑有無情節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後,對醉駕入刑是否應有一定的情節限制以及如何限制即“入罪門檻”產生了激烈的爭論。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要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此,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在此情況下,大家都寄希望於最高法院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對醉駕入刑情節予以明確。

醉駕一律入刑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由此來看,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法定標準並駕駛機動車,即以危險駕駛罪論處,而無需考慮是否“情節輕微”,即“醉駕一律入刑”。

醉駕有沒辦法撈出來,一般可以進行監外執行,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關於醉駕,是一個涉及到犯罪的行為,因為在法律上已經將該行為認定為是危險駕駛罪了,所以凡是醉駕的行為人都是需要受到法律的嚴懲的。所以小編提醒大家一定不要飲酒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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