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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處罰可以回原籍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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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處罰可以回原籍處理嗎?

一、醉駕處罰可以回原籍處理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犯罪應該由犯罪行為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如果在被告人常住地更為合適的,可以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二、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僅直接受理自訴案件,立案後直接進入審理階段,不需要經過專門機關的偵查。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以下範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如果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一方有醉駕的行為都都是要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那麼當出現了醉駕的行為後會吊銷駕駛員的駕照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在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如果駕駛員沒有構成醉駕只是酒駕的行為時,也是會暫扣當事人的駕照並處以一定的罰款。

標籤:原籍 醉駕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