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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與醉駕的標準2021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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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與醉駕的標準2021是什麼?

我們所能看到的一些司機被交警攔下後以喝酒開車為理由將其進行處罰的時候可能會看到有些人的依據是酒駕而有些人卻是醉駕,而且二者的處罰還是不一樣的,那麼,酒駕與醉駕的標準是什麼?其實酒駕相對於醉駕來説要情節稍微輕一點而可能造成的威脅也比較小,自然受到的處罰會比醉駕要輕。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酒駕與醉駕的標準是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飲酒駕駛的處罰: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5年之內不能考取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10年之內不能考取駕駛證,並且永不能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吊銷駕駛證。

拓展材料:

相關法律依據:

一、《刑法》對醉駕的處罰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的;

(三)駕駛校車或者客車,嚴重超載超速的;

(四)運輸超出規定以內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後兩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規定處罰。

有前兩項行為,同時又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以上就是關於酒駕與醉駕的標準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對於那些只喝了一點就而沒有直接導致其失去正常的判斷的司機來説就屬於酒駕而接受相對應的行政處罰即可,但是如果已經到醉酒的程度就是對社會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危害而必須嚴厲懲處才能達到教育預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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