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係是什麼?
一、醉駕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係是什麼?
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放火罪、失火罪、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等等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駕這一行為首先是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其次如果造成一人以上重傷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涉嫌的就不再是危險駕駛罪,而是交通肇事罪。
醉駕就等於犯罪,犯罪換來的不僅是家庭事業皆成空,還有牢獄之災,所以一定要遠離酒駕,遵守交通規則。
在行為方式上,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二、醉駕與危害公共安全能不能並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並且放任該抽象危險狀態的出現,其主觀惡性比較大,對於具體的危險狀態和危害結果是直接故意,不是過失。
危險駕駛罪是行為人在主觀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其對於危險駕駛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狀態和重大實害後果的心理態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實施危險方法,對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的積極促成,而醉酒駕駛還能考不會採取措施避免。危險駕駛罪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是行為人對其行為導致的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是採取措施積極避免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其中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有十三個,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駕駛罪 。
總而言之,醉駕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定性、類別等,國家刑法都予以説明。然而,醉駕根據情節、性質的嚴重性,以及產生的危害後果,如果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那麼是可以定性為危害安全罪,當然這還要看具體案件實際情況,但是無論如何我們都是不能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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