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要扣雙方駕駛證麼?
一、交通事故交警要扣雙方駕駛證麼?
交通事故嚴重的情況下,交警是可以扣留駕駛證的,原因如下:
(一)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二)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構成交通事故的因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三、交警如何暫扣當事人的駕駛證
所謂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是指與交通事故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並不一定負有事故責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件,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並出示暫扣憑證。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時,應開具暫扣憑證;
(2)因檢驗、鑑定的需要,暫扣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20日;
(3)暫扣的車輛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妥善保管;
(4)當事人的其他證件在查驗登記後,應當場發還。
現在隨着私家車輛的越來越多,交通事故的發生頻率也越來越高。事故發生後,交警可以為了鑑定事故責任,或者發生了嚴重違規的情況,扣留涉事車輛和當事雙方的駕駛證。但暫扣時間不能超過15個工作日,所以當事人應該在15個工作日內去交警大隊處理事故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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