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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怎麼辦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經常有人不服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但卻又不知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現在,我們將在下文為您介紹,不同情況下如何處理不服交管部門認定書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怎麼辦

從理論上説,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非行政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這並不意味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就沒有其他救濟手段了,通説認為,一般救濟手段如下:

1、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前: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如果認為交警的檢驗、鑑定對自己不利,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此有明文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鑑定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鑑定如果不認可,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機會。

2、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之後到訴訟之前:交通事故認定書一經作出,則不能再申請重新檢驗、鑑定,此時的救濟手段如下: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

依據法律規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3、訴訟階段:在起訴立案後的過程中,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向法庭提出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説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從上文可知,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當時就對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你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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