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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怎麼認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怎麼認定?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責任方往往需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在我國,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不同,所要承擔的責任大小也是不同的。那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怎麼看呢?為了解決您的問題,本站小編特意蒐集瞭如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三種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嚴格責任原則。而這些歸責原則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規則當中是綜合運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這一款 “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適用的是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第二項則是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

嚴格責任即是危險責任。嚴格責任的特點首先在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它的歸責基礎不是過錯,而是危險活動或危險物等情形;其次,它本身是一個合法的活動;再次它對抗辯事由和免責事由是嚴格限制的。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是相符和的,是綜合運用的。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的確定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一般規定

如何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是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解決的問題。關於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之責任主體的一般標準,我國法律在此問題上的觀點,筆者提出“控制力説”,也就是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原則上應由損害發生時對機動車具有實際控制力者承擔。根據這一標準,機動車所有權人(“車主”)的責任被弱化。在機動車所有權人與肇事人並非同一人的情形,原則上由後者承擔責任。採這一標準的理由在於:根據我國現行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基礎並非無過錯責任,而是過錯責任;既然以機動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為歸責基礎,賠償責任也應主要由駕駛人負擔。當然,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本應並且也能夠控制機動車的使用,但由於控制不力而導致他人駕駛其機動車造成損害的,所有權人也須為此負責。

(二)租賃、借用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出台之前,關於借用或租賃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存在多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借鑑德國法等外國法的經驗,仍將出借人、出租人視為車輛的“保有人”,並使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所有人與使用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為宜。《侵權責任法》則根據過錯責任的原則,規定應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的所有人只有在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時,才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條所稱之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應指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例如,所有人明知或應當知曉出借或出租的機動車有一定瑕疵,存在安全隱患,或其明知或應當知曉借用人、承租人無證駕駛。

(三)轉讓並交付但未登記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因買賣等原因已經交付的,受讓人取得機動車的佔有和事實控制,並享有其利益,因此應由受讓人而非出讓人承擔責任。另外,根據《物權法》第24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只是對抗要件,而非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所以受讓人在取得對機動車的佔有時已經成為了所有人。同時,應注意一點,在買受人因分期付款買賣佔有、使用機動車而其所有權保留在出讓人手中的情況下,由於機動車為買受人所實際控制,亦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盜搶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52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機動車被盜或被搶後,所有人完全喪失了對車輛的實際控制,故應由車輛的實際控制人(盜竊人、搶劫人或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所有人喪失佔有並非基於其意願,其對機動車的後續利用沒有任何控制力,故其也不承擔第49條意義上基於過錯的賠償責任。同時對於被盜搶的機動車輛在盜搶期間肇事的,對造成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閲讀以上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的資料,相信大家對於責任分配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總的來説,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責任方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若是肇事車輛為借用、轉讓或者盜竊的車輛,那麼責任的承擔就要根據具體情況而言了,不一定就是車主承擔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