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中間人有責任嗎
需要根據中間人的性質來區分:
1、中間人是保證人,其在保證期間承擔責任;
2、中間人是居間人,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借款是通過中間人撮合而取得借款的,中間人撮合借款屬於進行居間服務,而居間人對債務人償還債務是有一定責任的。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居間有人義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簽訂借款合同的有關情況,如果居間人有隱瞞行為的,債務人逃跑後,居間人有一定的責任,這個時候就可以起訴中間人。
根據法律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中間人僅僅作為義務介紹人,沒要求任何報酬。此時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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