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會改判嗎
當今,車輛已經成為了我們最主要的出行方式,但車輛太多,一不小心,就很可能發生一些交通事故,發生了這樣的事,大多數人的選擇一定是立刻報警,然後治理交通的警察就會來到事發現場,查明事實後,會出一個文件,這個文件將清楚的説明此次事故到底是誰的責任還有責任大的那一當應該怎樣彌補受害的那一方。那麼,如果發生事故雙方的當事人對於這個文件上的內容存在異議,相關部門會重新進行判斷嗎?
第一、發生事故的雙方對相關部門出示的文件存在異議的時候應該怎麼做
發生事故的人覺得交警對整件事所進行的處理流程是不完全正確的,那麼這時他們是可以向處理事件處説明自己的想法的,甚至是可以告訴更好的部門有關於整個流程的問題的。一般,對於交通案件要怎樣處理,分為兩種程序。
第一種就是簡易程序,這種程序的界定是非常嚴的,它只能是那些一個警察就可以完成的,這場事故是在當地發生的並且沒有人受到傷害或者是受到了非常清的傷害的事故才可以用的。
第二種是普通程序,這種程序與上一種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它是比較複雜的而且一個警察是不能單獨處理的。因為它的複雜性,很多時候為了工作更加輕鬆,有關部門可能把明明需要第二種程序來進行處理的事情改成了第一種程序。
這兩種好像不同的地方並不太多,但對於發生事故的人來説,是大大不同的,很可能使其自身的很多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因為公安部已經確定了一些相關的規定,若發生一次事故,只用第一種程序就能簡單的解決的,那接下來就不能再一次審核和調查了。也就是説,明明到了第二種程序才能處理的程度的事故,卻用了第一種,那麼當事人因為存有不同的意見而向更高的部門提出再一次審核和調查的要求時,就耽誤了當事人的這種要求,也就是損害了他們的利益。
第二、相關部門是否可以重新做出判斷
如果當事人在收到交警部門送來的關於此次案件的判定的文件三天之內,發現了中間的內容有一些判定不公平的情況,或者是某一個程序出現了什麼錯誤的話,是可以到更高層級的部門去填寫信息從而申請重新進行調查和判定的。
但在現實情況中,相關的部門擬寫有關責任的內容的這份文件也只是把他當成有什麼事兒的時候的一種認證,當事人想要進行重新的調查和判定就是讓機關改正自己所犯的錯誤,所以,這種申請是很難得到一個好的結果的,也就只是一條當事人想要重新翻盤的道路而已。
如果這件事故是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的,當事人也是可以依據文件中對將事故的責任怎樣的分配來發表自己不同的意見的,但提出意見的同時,也必須要接收可能會失敗的風險,如果交上的用以證明的東西不夠有説服力,是不容易得到好的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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