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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各一半怎麼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各一半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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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進行交通事故的賠償的時候,是需要根據交通事故責任來進行賠償的,責任越高,需要賠償的也就越多。那麼,交通事故責任各一半怎麼賠償呢?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交通事故責任各一半怎麼賠償

1、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的規定,賠償義務主體只需就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現行交強險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千元)的部分,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責任。

2、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3、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説,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麼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於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4、機動車轉賣後未過户,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並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户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同樣一起交通事故,過去在劃分各方責任時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今後,這樣的情況將不會再出現,《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將於元旦起正式實施。

《規則》明確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應以交通過錯行為的危險性和避險的可能性為標準確定事故責任;機動車與行人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應以車讓人、車輛確保行人安全的原則確定事故責任。

其中,車讓人的原則以車方對行人動態的注意程度和遇到險情采取的避讓措施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為評判標準。過去在實踐中,交警在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時,只能通過對案情的分析,對當事人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作出判斷。這種分析和判斷,由於沒有統一的評判標準,往往對同一起交通事故,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而《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的出台,為交通事故認定提供了明確標準。

如果是在交通事故中雙方負同等責任,那麼,我們雙方都是需要進行承擔責任的。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在進行賠償的時候,一般情況下,賠償義務主體只需就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進行賠償就可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