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屍檢報告哪個部門出具?
一、交通事故屍檢報告哪個部門出具?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檢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徵得其家屬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屍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徵得其家屬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屍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二、鑑定報告要記載哪些事項?
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鑑定報告,由檢驗、鑑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鑑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委託人;
2、委託事項;
3、提交的相關材料;
4、檢驗、鑑定的時間;
5、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説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公安部門會根據親屬的請求對死者做屍檢,這樣做的目的也是弄清死亡原因,確定交通事故責任。鑑定書會在一個星期內出具。如果死者家屬對鑑定書有異議的,還可以委託上級部門的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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