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多久賠?
一、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多久賠?
具體的要看案件的情況;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最新交通事故醫療理賠期限
如果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三、交通事故賠償的計算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各省市每一年的數據各不相同,各省市的公安機關每年均發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項目計算標準。因此,當事人在計算各項賠償金額時應查清事故發生地當年相關數據,以便於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事故的賠償一般都是由主要責任的一方來進行給予,但對於多久可以賠那麼是沒有任何的規定,在出事故的時候作為雙方就一定要和平的協商好,其目的性不要讓雙方的利益受到損失,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不會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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