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超過多少才能執行房產?
一、交通事故賠償超過多少才能執行房產?
1、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道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2、交通事故賠償沒有錢還,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債務人家庭唯一住房。規定是,若被執行人(債務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後,法院可以執行房產,保障債權人利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凍結你名下所有房產存款車等東西,然後根據情況符合強制拍賣的不排除會這樣做。
3、如果在法院執行時,無法聯繫上被執行人及家人的,説明被執行人及家人並不住在該房屋內,另有住處,不能證明被執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執行。
4、如果確實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過評估、拍賣的方式,依法處分該房屋,所得款在執行限額內作為執行款交給申請人,餘款扣除執行費用和評估、拍賣、公告等費用後,仍歸被執行人所有。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四)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應當積極向執行庭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隨時請求執行庭恢復強制執行。如果不能提供財產情況或者確實無可執行財產的,則申請執行人要承擔執行不能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但應該先在拍賣或變現款中先行支付銀行的債權,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綜上所述,法院執行無法聯繫被執行人及家人的,説明被執行人另有住處,不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依法執行,如果確實是唯一住房的,法院通過評估依法處分該房屋,在執行限額內作為執行款,餘款扣除執行費用仍歸被執行人所有, 執行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通知送達之日起,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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