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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證明和交通事故關係是怎樣的

誤工證明和交通事故關係是怎樣的

一、誤工證明和交通事故關係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是作為誤工證明的原因存在的。誤工證明是需要交通事故發生後的醫療證明的,交通事故後誤工證明是需要的,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不足以作為誤工費的依據。

3、關於收入證明也不能單純是單位的證明信,應當提供本人近期三個月的工資收入證明,以工資表、銀行卡記錄等信息為準。

(一)誤工賠償權利產生條件。

1、賠償權利人須是若非事故的產生則會是正常享有工作收入的人。

2、事故的產生直接導致了賠償權利人正常合法工作收入的中斷。

3、賠償權利人依法可以向賠償義務人追償。

(二)誤工時間的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十條可以確定,誤工時間為受傷治療開始誤工日到身體康復可以復工日或是按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確定。對於傷殘持續誤工的,可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異較大。

客觀存在的差異性,決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其損失的誤工收入會因人而異。

2、計算的依據各不相同。

因行業和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業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對於誤工費計算的依據,也是因人而異。

3、具有一定的推繹性。

一般而言,應當以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前某一時段,能夠正常工作、勞動可能取得收入作為參照或者依據。而對於該時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據一定客觀數據,在排除對其收入產生不利或者有利影響因素的情況下,進行推算。

交通事故的有關調查材料,能夠證明誤工的事實,對於造成誤工的原因,以及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需要治療的證明,都是從交通事故中延伸而來的。交通事故就是整個誤工事實的緣由,並且誤工費也是從交通事故發生的那天,治療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傷算起的。

標籤:交通事故 誤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