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太高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太高怎麼辦?
1、交通事故對方要求責任認定以外的賠償不用理會,如有必要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維權。
2、因為責任認定已經包含了所有的賠償了,而且交警也給出了合理的懲罰,並雙方簽字認可了,如果對方要求額外補償,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訴維權了。
二、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1、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2、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並於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3、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對於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或者死亡的情況下,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特別對於有關情況的處理上,還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傷殘等級鑑定標準來進行賠償,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重新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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