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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代為求償可以嗎?

交通事故人傷代為求償可以嗎?

一、交通事故人傷代為求償可以嗎?

交通事故人傷可以代位求償的,按照權利代位的原則: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

二、代位追償的實現條件。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目前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交通事故賠償的具體責任人應當是事故責任方,以及受害人員,具體的責任劃分情況還需要由交警部門根據實際的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