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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傷交通事故一定要去探望傷者嗎

人傷交通事故一定要去探望傷者嗎

一、人傷交通事故一定要去探望傷者嗎?

肇事者探望車禍受傷者,法律上沒有進行規定,因此,從情理上來講,肇事者探望車禍受傷者,這屬於道德範疇,但沒有法律上的探望義務

交通事故導致對方受傷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但還應根據情況區別處理:

1、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且不得移動車輛: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4)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2、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符合條件的,可以移動車輛: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

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

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交通事故導致有人受傷,肇事者被判刑的絕對不可能是因為整個過程中沒有去探望過傷者。其實,就算當事人的傷情已經非常嚴重了,肇事者不去醫院探望傷者的這種做法也沒什麼不合理的。不過在交通事故可能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取得傷者的原諒對量刑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