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次責涉及人傷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交通事故主次責涉及人傷的規定
作為受害方,你們要做的是:
1、讓交警儘快出具事故認定書,
2、讓肇事方墊付醫藥費,
3、儘可能的對肇事車輛進行財產保全;
4、再治療結束後協商賠償事宜。作為責任方,人被你方撞傷,墊付醫療費也是合情合理,因此建議在合理範圍內竟可能的救助傷者。但現實中不排除部分傷者會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或者其要求已經超出了責任方的賠償能力,鑑於此,作為責任方可先與傷者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讓傷者通過訴訟解決。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及誤工時間
1、受害人經法醫司法鑑定,被認定有傷殘等級的。
針對這種情況,誤工費只能計算值定殘的前一日,具體表現為法醫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書上蓋章署具日期時間的前一天。例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發生,受害人4月1日進行法醫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機構4月5日作出法醫司法鑑定結論,鑑定結論認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誤工6個月,並且其傷情構成10級傷殘”,那麼誤工費的計算時間不能按6個月計算,而只能從1月1日計算至4月4日。司法解釋這麼規定的原因,是考慮受害人在定殘後可獲得因活動能力喪失而產生的殘疾賠償金,在獲得殘疾賠償金的情況下,勞動能力喪失的損害結果已獲賠償,就不在有誤工費損失。
但交通事故欄目組律師認為該條文規定缺乏合理性。例如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被認定為10級傷殘、誤工6個月,相當於給受害者造成了10%額度的勞動能力的喪失,而且同時造成了受害者在6個月的誤工期裏,因10%額度勞動能力喪失造成了100%額度的勞動能力無法作用(例如腿部骨折的受害人無法自由行動,根本不可能從事勞動),在這6個月裏受害人是無法勞動、無法獲得勞動報酬的。如定殘時間早於6個月誤工期期滿時間,原告在定殘後若僅獲得針對10%勞動能力喪失所給付的殘疾賠償金,對於原告另外90%的勞動能力在6個月誤工期滿前的損失不能賠償補足,這顯然是不合理。
這同時引發了另外一個問題,進行法醫鑑定的時間定在何時為宜,離受傷日期越近,受害人恢復的狀況就越差,定殘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很有可能造成誤工費的計算時間少於實際誤工時間;而法醫司法鑑定時間離受傷日期越遠,誤工時間雖能全額支持,但受害人恢復的情況可能就越好,定殘的可能性就越低。
2、受害人經法醫司法鑑定,尚未構成傷殘的。
交通事故會涉及到過錯方還有受害方。對於事故的損失賠償,自然是通過過錯方來承擔的,但是受害方應該實施一定的措施。先對於過錯以及責任的認定,需要公安機關的認定書,這個就相當於證據,能夠證明二者之間的關係。之後就可以要過錯方索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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