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人包括哪些?
一、交通事故調解人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調解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採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佈,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二、調解的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一般來説,就肇事一方來説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又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就受害人一方來説,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則應該儘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製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癒合並進行法醫鑑定之後提出較好。一般來説,應該選擇在交警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各種損失經過評估,受害人傷口痊癒之後提出。
另外,調解的地點的選擇也同樣重要,交警隊、律師事務所、村委會、甚至是其他公共場所如茶館等都可以作為調解的地點,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裏或一方當事人享有絕對控制權力的地點進行,因為在那種環境下進行的調解,由於雙方力量的失衡,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和談判。
三、調解的申請時間
按照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辦理的喪葬事宜借宿之日起開始;
(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需要報警解決,如果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有糾紛的,需要雙方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公安機關會組織相關人員參加調解會議。如在調解會議上對於糾紛還是沒有解決的,可以選擇向當地法院提起上訴,尋求法院的幫助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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