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處理完雙方車能開走嗎?
一、交通事故未處理完雙方車能開走嗎?
如果需要對事故進行調查而扣留車輛的, 調查結束前車輛是不能開走的。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交通事故的賠償
(一)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是指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需修復而不能修復的,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直接的財產損失折價進行賠償。
(二)醫療費、住院費及住院伙食費。醫療費主要包括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醫療費可以為住院醫療費,也可以為門診醫療費;受害人在醫院接受診療期間,需要進行伙食消費,而由相關責任人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
(三)誤工費。指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財物損害,以及處理交通過程而導致無法正常參加工作或者從事日常的經營活動,因此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肇事方應賠償。此外,還有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等。
因此,若是不涉及交通肇事罪等情況,公安機關不扣留車輛,雙方就能把車輛開走,在完成相關調查之後,公安機關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當事人應在三十天之內取走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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