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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肇事的逃逸認定是什麼?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