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量刑標準是什麼?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的標準是100萬元以上。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職務侵佔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藉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
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有侵佔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户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3、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如果僅僅就是非法佔有公司、企業的財物,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額的話是沒有構成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起點一般是五千到一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話就是達到十萬元以上,職務侵佔的設立是為了更好地約束工作者的行為,保障公司的權益。
如果在單位的工作過程中,我國的犯罪行為人利用了其在單位中的職務便利,侵佔了公司財產,在其犯罪數額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數額的,此時是是需要以職務侵佔罪定罪量刑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量刑的時候,也是要結合相應的犯罪數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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