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年終獎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嗎
一、發放年終獎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嗎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發年終獎,這屬於企業的自主權。但是如果企業的規章制度或者與勞動者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底要發年終獎,那麼企業就應當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員工發放年終獎。如果企業未按規章制度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向員工發放年終獎,員工可以申請仲裁,主張發放年終獎。
二、年終獎的舉證責任應當如何分配?
年終獎的舉證責任,涉及到年終獎的規定、約定、發放慣例、發放標準、發放條件等舉證問題。
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根據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年獎獎證據的特徵,結合雙方的舉證能力,根據優勢證據原則,關於年終獎的舉證責任分配,應當遵循或綜合考慮如下規則:
1、在用人單位不予認可雙方存在年終獎發放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應舉證舉證雙方存在年終獎發放的約定、規定,或者用人單位關於年終獎發放的單方承諾或發放慣例等證據,具體比如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存在年終獎發放的規定,用人單位最近一兩年在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等的證據;
2、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存在年終獎的約定、規定、單方承諾或發放慣例等,或者用人單位對年終獎發放約定不持異議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就年終獎發放的約定、規章制度、規範性通知、年終獎發放標準及條件、勞動者應得年終獎金額以及計算依據等進行舉證;
3、如勞動者已舉證同崗位或者相近崗位其他勞動者已經獲得年終獎,用人單位應當就不予發放勞動者年終獎的正當理由或者約定進行進一步舉證;
4、用人單位應當就是否已經發放年終獎進行舉證;
5、雙方對發放的某筆款項存在法律性質爭議時,勞動者對於款項法律性質是否屬於年終獎負有舉證責任。
關於年終獎的發放,仍需由勞動者首先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年終獎發放的約定,以及勞動者是否具備年終獎發放條件,在雙方均無約定的情況下,年終獎是否發放,屬於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不應過多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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