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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保險不合理賠償怎麼辦?

交通事故對方保險不合理賠償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對方保險不合理賠償怎麼辦?

1、 向當地保監局訪辦投訴。

如果保險代理人及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或違紀行為,可以向保監局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2、通過保險調解委員會來調解。

一些大城市已經在國內建立了保險調解制度,負責保險調解的委員會由市保險同業公會牽頭,各保險公司推薦熟悉相關保險業務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並聘請專家、律師、消費委員會人員為顧問,依據國家有關人民調解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調解服務,被保險人可以申請保險糾紛調解完全免費。調解制度並不可能解決所有的保險糾紛,但對處於相對弱勢的保險消費者而言,顯然是獲得幫助的有效方式之一。

3、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於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於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二、保險賠償原則是什麼?

1、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説,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2、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3、分攤原則

在被保險人重複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的賠償方面的一些問題,並不知道如何來進行解決,如果説對方有保險公司或者是自己有保險公司的話,都是可以選擇要求保險公司對此進行賠償,保險公司如果不賠償的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