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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者構成醉駕處罰拘役時間?

駕駛者構成醉駕處罰拘役時間?

一、駕駛者構成醉駕處罰拘役時間?

駕駛者構成醉駕處罰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醉駕屬於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危害駕駛罪的範圍,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是需要從嚴處罰的。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醉駕從重處罰情形包括哪些?

(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等機動車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

(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主要責任的;

(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

(8)在被查處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或者讓人頂替的;

(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由於醉駕符合我國適用緩刑條件的規定,因此醉駕拘役是可以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否則的話可以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三、醉駕拘役可以緩刑嗎?

可以適用緩刑,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醉酒駕駛是一種非常為危險的駕駛行為,會對駕駛員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都構成非常嚴重的威脅,因此一旦並被認定為構成醉駕行為的將會對駕駛者給予非常嚴厲的處罰,並依照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期限的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