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被告不執行怎麼辦?
一、經濟仲裁被告不執行怎麼辦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3、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二、經濟仲裁庭開庭程序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就緒,然後宣讀仲裁紀律。
(2)、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以及委託代理權限;宣佈案由;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開庭調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的順序,詢問有關產生糾紛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詢問其他證人。當事實調查完結時,徵求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同意,即時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即可宣佈休庭、開庭結束。哪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則組織雙方辯論。
(4)、如再次調解不成。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當事人陳述完畢後,應暫時休庭。
(5)、休庭時仲裁庭對合同糾紛進行評議,並做出裁決意見。
(6)、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結束,致此開庭即告完結。
三、經濟仲裁時間是多久
1、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
2、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開庭的時間,因此只要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至六個月內結束仲裁就是符合程序的。
3:裁決作出期限: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4個月(不包括鑑定期間)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提請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經濟案件經仲裁裁決後,被告應當按照裁決的結果,在規定的時間清償所有的債務,如果拒不執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告應當在申請時提供被告的財產線索,便於法院查證核實,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劃撥、拍賣、扣押、查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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