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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處罰後吊銷駕證還要罰款嗎?

醉駕處罰後吊銷駕證還要罰款嗎?

一、醉駕處罰後吊銷駕證還要罰款嗎?

酒駕被首次受處罰的不弔銷駕駛證,再次酒駕的要吊銷駕駛證。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的時間交罰款等接受處罰的,要吊銷駕駛證,並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危險駕駛罪認定標準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認定還有相應的處罰,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主要的共同之處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區別包括主觀方面不同,行為方式上不同等,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