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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輕傷一級不諒解怎麼判

交通肇事逃逸輕傷一級不諒解怎麼判

一、交通肇事逃逸輕傷一級不諒解怎麼判

我國車禍輕傷一級不諒解的判刑標準為: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法院在判決時要考慮很多量刑情節,根據規定: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沒有賠償,也沒有被害人諒解,那麼就沒有這兩項的減輕情節。

所以,如果也沒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也沒有如實供述,那麼就是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建議趕緊如實供述,還能減輕百分之十的刑期。

二、輕傷一級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如果故意傷害導致一個人輕傷的話,傷情是接近輕微傷,對社會的影響並不大,被害人有過錯又或者被告人是已經全部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那麼一般是會被判拘役。而如果傷勢的情況是接近輕微傷的話,那麼有期徒刑大概是6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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