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交通事故拖着對誰不利
一、東莞交通事故拖着對誰不利?
其實交通事故拖着對雙方當事人都不利,保險公司可能會對此感到高興,因為在久拖不決前意味着不會去找保險公司賠償。
1、受害人
當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後,往往需要在醫院接受救治,可能會花費一大筆相關醫療費用,這對受害人來説可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如果此時能夠與侵權人協商解決,讓侵權人墊付相關醫療費用,這樣會幫助受害人減輕一大筆經濟支出。
2、侵權人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侵權人往往屬於駕駛機動車一方,那麼在沒能處理好交通事故之前,侵權人的車輛一般會予以扣留,後面對於車輛年檢等事宜也無法辦理。
而且如果侵權人對於受害人的受傷問題漠不關心,那麼受害人可能會因此花費更多不必要的醫療費用,對於相關費用,受害人最終是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的。
終上所述,交通事故拖着對雙方當事人其實都不利,還如早日協商解決,好減少後續相關不必要的費用的支出。
二、交通事故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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