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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傷出現二次病情可以再次獲得賠償嗎?

交通人傷出現二次病情可以再次獲得賠償嗎?

一、交通人傷出現二次病情可以再次獲得賠償嗎?

1、交通人傷出現二次病情不一定可以再次獲得賠償,一般保險公司在和傷者簽訂賠償協議時,都寫明瞭一次性賠償多少錢,一次性就意味着只能賠償這一次。以後就不再管了。

但是如果確實又發現新的傷情,經過醫生鑑定也是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就可以再次起訴肇事者和保險公司,要求法院判決賠償損失,但這個難度比較大,誰主張誰舉證,必須有證據證明,否則法院是不支持的。

2、交通事故二次手術和後續治療費等的費用,法院一般要求實際發生後再另行主張。如果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證明或是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的,法院可以在審理時可以予以採信。一般而言,醫院出具的證明往往比鑑定機構鑑定的數額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時最還能讓醫生出具二次手術費和後續治療費的證明。如果醫院不給出具證明的,可以進行二次訴訟,訴訟時以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為準。

二、交通事故人傷費用賠償項目哪些?

1、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通常會在採取協商、起訴等方式確定賠償事宜之後才會結案。對於結案之後又出現了二次傷害的,交通事故的責任方有可能還需要再次支付賠償金。當然對於這種再次索賠的情形,若是受害者並不能證明二次傷害是之前交通事故造成的,則一般不能獲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