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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拘役一個月能在院外執行吧?

醉駕拘役一個月能在院外執行吧?

一、醉駕拘役一個月能在院外執行吧?

醉駕拘役一個月能在院外執行,但是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監外執行的條件。根據監外執行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如果當事人的情況與上述法律規定相符就能申請。

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進行有效的監督。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人民檢察院認為被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説,認為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是錯誤的。那麼,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通知當天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批准決定進行重新審查,如果確實屬於批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二、監外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放歸社會後,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執行。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或者嚴重違反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原執行機關將罪犯收監,繼續執行刑罰。執行中,該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或者罪犯所在的原單位也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進行監督。

如果暫予監外執行已不存在,但罪犯刑期還沒有結束,應當及時收監繼續執行剩下的刑期。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是人民法院在判決的同時,對該罪犯也判處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通知原判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被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通知原執行刑罰的監獄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等執行機關將該罪犯收監繼續執行剩下的刑期。

醉酒駕駛之後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關的責任的,而且,根據目前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醉酒駕駛是屬於危險駕駛罪,主要存在這樣的一種行為,必然是需要對此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是拘繫的,當然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