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會保險能否證明勞動關係
一、繳納社會保險能否證明勞動關係?
社保繳納記錄可以證明勞動關係,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包括:
1、工資收入證明,如工資表、工資條、工資銀行存摺等;
2、工作證、工卡;
3、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報名表等;
4、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5、考勤記錄,如考勤表、紙皮打卡記錄等;
6、證人證言。
二、勞動關係認定爭議的仲裁流程是什麼?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事實上,如果跟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係,正常情況下在一個月之內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係最直接的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定義務沒有籤勞動合同,未籤勞動合同不代表就沒辦法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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