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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險公司賠償還是不賠償?

一、肇事逃逸保險公司賠償還是不賠償?

肇事逃逸保險公司賠償還是不賠償?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保險公司只賠付交強險,商業險不進行賠償。

第一,對於交強險部分,對於交強險部分,相關法律並未將肇事逃逸歸入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之內,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雖然規定由救助基金墊付相關費用,但這顯然是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設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無法確定肇事車輛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適用此項規定,從此條款並不能得出保險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賠。

第二,對於商業險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於事故發生之後,投保人只應對逃逸行為擴大損害的部分負責。保險人以肇事逃逸由為免除自己的全部賠償責任,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險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保險人不能以此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有效

在保險法領域,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公司為了避免自己無限度承擔保險責任而訂立的,免除或減輕保險人義務,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的保險條款。

新修訂保險法於2009年10月1日生效,金某與保險公司於2009年2月訂立保險合同,早於新保險法頒佈的時間,因此判決應當適用2002年修訂的舊版保險法。關於免責條款的效力,2009年的新版保險法規定更加嚴格。實踐中,新版保險法頒佈前訂立的保險合同大多未對免責條款作出明顯提示,如按新版保險法執行,這些免責條款都將歸於無效。

同時,對肇事逃逸者進行商業險的賠付,無疑會降低逃逸者的違法成本,增加全社會的道德風險。

交強險死亡賠償金應當賠付

交強險的法律性質與商業險不同。商業險是投保人為分散風險、“轉嫁”自身責任而投保的險種,交強險則更具有公益性質,它的首要目的在於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時、合理地填補其遭受的損害,進而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與權益。

基於上述目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未將交通肇事逃逸列入免除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四種情形之中。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也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司機面對事故的時候所有的恐懼情緒都屬於正常的,但是沒有按照規定幫助傷者治療減輕痛苦或者協助警察及時處理好道路的狀況就是一種主觀的錯誤,保險本身維護的就是司機客觀上事故的損失而不是司機刻意的侵害,所以保險公司自然也不會賠司機逃跑所帶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