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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害怕逃逸緻人重傷怎麼判罰?

一、肇事害怕逃逸緻人重傷怎麼判罰?

肇事害怕逃逸緻人重傷怎麼判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二、司法解釋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要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後果。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還應負行政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按常規判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並逃逸,極有可能會被作為交通肇事罪判刑。致一人重傷不一定判刑,但逃逸問題就嚴重了。一是逃逸會使事故現場滅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是逃逸屬於情節惡劣的行為,等於在同一情況下罪加一等的意思;三是交通肇事罪屬於公訴案件,即使傷者不追究,公安機關也要依法追究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肇事逃逸的處罰認定必須是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如果本方不承擔事故責任的,那麼逃逸的話可以面臨一定的行政處罰,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是本方的責任造成的事故,則肯定是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因救護不及時導致人員重任的,還需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