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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逃逸判幾年?

一、行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逃逸判幾年?

行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逃逸判幾年?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至於賠多少錢,要看受害人的傷殘等級來確定;觸犯刑法133條交通肇事罪,屬於公訴案件,不能私了;受害人不追究了,屬於刑事案件,必須由法院適當量刑。

二、擴展資料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要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後果。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還應負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並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很多人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因為害怕被追究責任,所以選擇逃逸來避免被追究,但是這樣的行為是非常不明智的,因為逃逸會不僅不會因此躲避掉刑罰,反而會因為主觀惡性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