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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禁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肇事逃逸禁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肇事逃逸禁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肇事逃逸禁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肇事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要被終生禁駕。所以,即使有自首情節的,也要被被終生禁駕。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因有自首情節,在量刑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肇事逃逸的量刑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裏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日常生活當中可能看到有一些人,他們雖然能夠通過這樣的一種駕駛技能的考核,但是仍然是不能夠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走的,主要還是因為他們可能以前觸犯到我們國家的刑法規定,所以被吊銷駕駛執照,並且終身不能夠考取。